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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川06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勇、王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勇,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07)川06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解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勇,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王玲,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勇、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545号判决,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勇、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勇、王玲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玲在工商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2050元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王玲在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846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