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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新勤与曹仲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勤,曹仲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557号原告周新勤,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俞琴,女,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仲琪,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勤与被告曹仲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周新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