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新勤与曹仲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勤,曹仲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557号原告周新勤,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俞琴,女,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仲琪,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勤与被告曹仲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周新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