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忠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290号罪犯王国忠,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先准、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王国忠、证人姚兴刚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国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王国忠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