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韩艳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韩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棉西村。被执行人韩艳民,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棉西村。申请执行人李秀华与被执行人韩艳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执行立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秀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只是确认了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执行和事项,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秀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刚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