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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宏娃与周天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娃,周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娃,男性,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天学,男性,汉族,1953年03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娃与被执行人周天学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