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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飞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0刑申1号杨飞雄: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桂10刑终70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案发当时,你在伍班云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田林县汽车运输公司宿舍楼前与往百花寨道路岔路口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黄秀蓬撞倒在地,造成黄秀蓬当场受伤,你弃车逃离现场,后黄秀蓬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证人黄德卫、覃美满、农惠琴等证言证实,你向公安机关投案时亦供认系你驾车撞倒了被害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肇事车辆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记录等证据亦相互印证;田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依法定程序制作,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可作定案依据;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的供述笔录及证人农惠琴随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时所作的证言笔录,经鉴定该笔录均是你们亲笔签名,因此也证明了田林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制作笔录时不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事实;在原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和延期审理决定,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认为,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又逃逸,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你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又翻供,拒不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你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1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你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你申诉要求改判无罪依法无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