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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秀、夏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秀,夏伟铭,姜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秀,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雄,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伟铭,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姜旭东,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熊秀因与被上诉人夏伟铭、原审被告姜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秀于2017年5月2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夏伟铭谅达成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秀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熊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媛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