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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法定代表人:袁杭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9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吕康树。上诉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单方提交的供货合同,乙方为杭州广城门业公司,并非杭州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其不具有主体诉讼资格。并且该供货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属于约定管辖,具有法律效力,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现查明案涉工程在杭州市上城区,故本案由杭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