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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栾留华与马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留华,马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栾留华(曾用名栾清华),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马照生,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栾留华与被执行人马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2016)苏1203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马照生于2013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栾留华出具的117000元借条(月利率2%),双方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马照生给付申请执行人栾留华人民币200000元(汇入栾留华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29的帐户),了结本案债务,此款由被执行人马照生于2016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18年至2021年的每年6月底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于2017年至2020年的每年12月底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马照生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栾留华可就被执行人马照生全部未给付款项,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马照生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国有土地房产、股权登记信息。至此,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照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助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