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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利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利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29号罪犯龚利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龚利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张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李某、梁某,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代理检察员李进元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龚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本可提请减刑七个月,但。故建议对罪犯龚利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民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