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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琳,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巷*号西安综合职专图书楼*层。负责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琳,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基地飞豹路。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二安)、再审申请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航空技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二安、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航空技校在2012年6月将涉案工程交由李沈阳施工时就应当知道其主张的预付款50万元利益受到侵害,此后,航空技校对此只字不提,自动放弃了权利,其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二)涉案50万元属于工程款,且与被申请人航空技校已结算清楚,航空技校称该50万元系借与甘肃二安、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三)本案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与告知合议庭成员不一样,二审判决书未送达。综上,请求撤销(2016)陕01民终86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再审。航空技校提交意见称:(一)甘肃二安、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认为涉案50万元为赔偿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二)航空技校请求甘肃二安、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返还工程款,在合同终止前提起诉讼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三)判决书中的合议庭成员与开庭宣布的合议庭成员一致,可能存在笔误。(四)二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航空技校与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航空技校基于该施工合同向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汇款50万元。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人员、机械实际进入工地施工,也未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及已支出费用,双方就合同履行已经结算。原审依据合同履行情况认定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和甘肃二安应向航空技校返还该笔款项并承担该笔款项银行利息,并无不当。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能成立。甘肃二安、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称二审法院存在合议庭成员告知和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不存在合议庭成员告知和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