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忠岱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永伍,刘忠岱,王艳友,王国权,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062号申请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繁荣大街御景豪庭底商5-7号。法定代表人陈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永伍,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大岭镇红砬村。被执行人刘忠岱,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青山乡岳家村*组。被执行人王艳友,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青山乡岳家村*组。被执行人王国权,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青山乡岳家村*组。被执行人王立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青山乡岳家村*组。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永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榆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永伍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大部分欠款,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榆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