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泽贵与魏永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贵,魏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5号申请���行人:黄泽贵,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魏永高,男,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黄泽贵申请执行魏永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魏永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工工资76705元及利息(按判决确认方式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永高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