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与懂雪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懂雪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89号原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内中路仗堡里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懂雪玲,女,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懂雪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