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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平安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3087819-X。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滨、黄任学,该局工作人员。上述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和解、放弃、承认诉讼请求、领取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09215824686300。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幸福街***号。负责人厉兴桥,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工商处字[2016]26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告日常监测中发现并查明,被执行人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依法查验核对广告内容,在“孝昌领秀”广告DM第202期(2016年7月5日)为“孝家园食府”制作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有“最大”、“最豪华”、“最高”等绝对化用语,以及为“清夫园药店”制作发布的“园夫清擦剂,纯中药制剂,专业治疗”等虚假广告,且不能提供任何能证明该广告内容客观性、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作出孝昌工商处字[2016]26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昌工商处字[2016]26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长沙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昌工商处字[2016]26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