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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才国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强制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吴才国,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零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吴才国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