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95号原告: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DVSOceanTransportA/S)。住所地:丹麦王国赫德胡森****号霍文德拉根630。法定代表人:JensBjornAndersen和JensHesselbergLund,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平,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案。原告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陈小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