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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7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38号粤国际A座21层。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保,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8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郝海辉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