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红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403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祝红军,男,汉族。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兴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