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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华申请被湘西自治州兴飞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程兴科、肖飞诉讼中财产保全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第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华申请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兴飞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程兴科、肖飞诉讼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华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湘西自治州兴飞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程兴科、肖飞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相应的资产,原告孙华以自有坐落于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00568**)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2017)湘3101执保第18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3月24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7)湘3101执保第1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于2017年3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程兴科所有的位于吉首市矮寨吉龙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0579**),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肖飞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499**)。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兴飞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程兴科、肖飞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了冻结保全的执行措施,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