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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世新与南延明、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新,南延明,张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新,男。被执行人南延明,男。被执行人张长生,男。申请执行人张世新与被执行人南延明、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世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延明支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长生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延明、张长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南延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新借款本金50000元,被执行人南延明在申请执行之前已经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新1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于和解协议签订当日给付20000元,下余借款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张世新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对连带责任人张长生的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南延明承担;(四)如被执行人南延明不按约定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南延明当庭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世新200**元。申请执行人张世新遂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