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赵妮、郭俊峰、魏小明、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赵妮,郭俊峰,魏小明,郭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49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古城镇。负责人韩国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永锋,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赵妮,女,1986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郭俊峰,男,1986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魏小明,男,1989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郭瑞,女,198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赵妮、郭俊峰、魏小明、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