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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文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文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799号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法定代表人:范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文晶,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