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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豪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41000T。法定代表人:彭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琦,中豪(重庆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329号附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50385K。法定代表人:郑绍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奎,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上诉人重庆中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琦,被上诉人汇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驳回汇永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汇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汇永公司与中豪公司已在2013年底终止合作关系,现在要求退还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2.2015年中旬,中豪公司内部核查发现公司二级销售网络主管黎云峰涉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手续、盗取车辆及伙同他人截留挪用二级经销商应给付公司的款项等,造成中豪公司损失上千万元,中豪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正委托鉴定机构对中豪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需经审计后才能确定汇永公司缴纳的费用是否冲抵其他款项,是否需要退还。汇永公司答辩称: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何时退还保证金,中豪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豪公司员工是否涉嫌职务侵占、是否进行内部审计与本案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汇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豪公司退还汇永公司展车保证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豪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日,汇永公司、中豪公司签订《二级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汇永公司在中豪公司处采购雪佛兰系列轿车自主经营,中豪公司为汇永公司提供三台商品样车,汇永公司向中豪公司支付展车保证金10万元。合同另约定协议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如无异议,续签第二年合作协议书,原合作协议书自然终止。合同还约定如双方业务发生纠纷,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签订之前,中豪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6日收取汇永公司展车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展了合作,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豪公司为汇永公司提供商品样车,汇永公司为此向中豪公司支付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后,该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因双方在《二级经销商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保证金退还期限,故汇永公司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随时请求中豪公司退还,汇永公司现请求中豪公司退还展车保证金10万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豪公司另以公司内部审计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该理由同样不能抗辩汇永公司的主张。至于中豪公司提出双方已约定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一审法院已对中豪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了裁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管辖权问题已经解决,对中豪公司该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中豪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汇永公司的展车保证金10万元。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举示。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双方在《二级经销商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展车保证金退还期限,汇永公司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随时请求中豪公司退还,故中豪公司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汇永公司请求中豪公司退还展车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于中豪公司员工是否涉嫌犯罪,公司内部是否进行审计,系中豪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汇永公司依据合同关系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无关联性,如中豪公司审计后认为有其他款项需汇永公司支付,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中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重庆中豪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世海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