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法青与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青,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52号原告:王法青,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石料破砰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多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艳,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与被告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青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法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王法青负担。审 判 长 张拥军审 判 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