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与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市旭日兴平建材有限公司、刘艳平、王虎、陈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市旭日兴平建材有限公司,刘艳平,王虎,陈小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国道318东侧1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彬。委托代理人:赖乾高,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司马大道531号。法定代表人:潘信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邛崃市旭日兴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胜利村三组137号。法定代表人:刘艳平。原审被告:刘艳平,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审被告:王虎,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审被告:陈小平,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顺酒业)因与被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邛崃村镇银行)、原审被告邛崃市旭日兴平建材有限公司、刘艳平、王虎、陈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顺酒业申请再审称:1、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鑫违规代理案件,无授权委托书,无事务所律师出庭函,申请人对本案不知情,一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庭审参与权和抗辩权;2、本案中的贷款主体系空壳公司,邛崃村镇银行违规虚假放贷。邛崃村镇银行书面答辩称:1、原审法院程序合法,一审中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本案与申请人鲁顺酒业提起再审的其他三案在一审中有共同原告和一致的部分被告,故四案所有被告均委托同一律师金鑫代理并无不当;2、被申请人提供了邛崃村镇银行放贷给贷款人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贷款发放是真实存在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鲁顺酒业主张的本案中的贷款主体系空壳公司,邛崃村镇银行违规虚假放贷的再审申请理由。再审审查期间,邛崃村镇银行向法院提交了贷款给原审被告邛崃市旭日兴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能够证明有发放贷款的事实,故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鲁顺酒业提出的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鑫违规代理案件,无授权委托书,无事务所律师出庭函,申请人对本案不知情,一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庭审参与权和抗辩权的申请理由。由于授权委托书上申请人鲁顺酒业的印章是真实的,能够证明申请人鲁顺酒业委托金鑫律师代为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或者超越授权行使代理权,并且此项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故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