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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荣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68号袁荣春:你因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3月17日卖淫六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3月17日卖淫六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容留卖淫女卖淫事实。从你经营的春园浴室扣押了十四张签单,经你查看后予以签字确认;该单据交由卖淫女王某某查看后,你确认十张写有“W”字样的签单系你所写,且其中六张写有“40”“W”字样的签单记载的是其当日卖淫情况,该签单方式得到你供述及另一卖淫女龚某某证言的印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检技鉴[2015]22号鉴定书,证实扣押的签单上的字迹非何文梅书写形成。故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你于案发当日容留王某某卖淫六次的事实,原审法院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