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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如兰、张小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兰,张小永,张珊珊,张来彬,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兰,女,1963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小永,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张珊珊,女,198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来彬,男,1964年07月10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双,女,1967年03月23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刘如兰,张小永,张珊珊与张来彬,李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778.46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如兰,张小永,张珊珊申请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有案件款在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已申请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退回过付,现尚未退回。本案暂时不能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金778.46元及利息可在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将案件款退回后过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