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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长杰、周峰罚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杰,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070号被执行人陈长杰,男,1960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周峰,男,1959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所地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陈长杰、周峰罚金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