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范某、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孟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范某申请执行孟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