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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范某、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孟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范某申请执行孟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