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维尔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维尔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63号原告: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第一棉纺厂)。法定代表人:容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健,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维尔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厚德街6号星铁棚。法定代表人:阮祝庆。原告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维尔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恩平市利兴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