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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59号原告:莫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廉江市,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我于2016年初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6年5月由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在(2016)粤0881民初484号判决书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4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书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我和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我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陈某2的出生情况。证据四:龙田村委会证明,证明我与被告从14年3月17日分居。证据五:工资收入证明,证明有能力抚养儿子。补交:廉江法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94号和(2016)粤0881民初484号的判决书,证明曾向法院起诉两次,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陈某1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陈某2。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好吃懒做,没责任心,导致夫妻矛盾,原告于2014年3月带儿子陈某2回广西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分别于2015年6月和2016年3月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和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94号、(2016)粤088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给原被告修复感情机会,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月4日第三次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院给予原被告和好机会而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经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小孩抚养及抚养费数额问题。双方分居期间,儿子陈某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同意被告不需要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之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本院认为儿子陈某2由原告莫某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2由原告莫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坤 亮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云人民陪审员 田 寿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之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