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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马店林与聂建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店林,聂建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97号原告:马店林,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利辛县马店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建飞,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马店林与被告聂建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店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巩 晓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