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马店林与聂建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店林,聂建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97号原告:马店林,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利辛县马店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建飞,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马店林与被告聂建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店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巩 晓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