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梅宝与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宝,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宝,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应县。被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本院在执行李梅宝与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人欠款22240000元,申请执行费8964元,共计22248964元。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202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