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杨家淌村*组。被执行人王某,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杨家淌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