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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成学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884号原告:赵成学,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7、18层。代表人:孙铁男,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赵成学与人保寿险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赵成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赵成学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