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小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小军,曾用名南爱军,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陇南市成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小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甘12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南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南小军,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