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亚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亚蓉,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468号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9-6,组织机构代码09651311-7。法定代表人:骆东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入嘉,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亚蓉,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B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N2F36。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亚蓉、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重庆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