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5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