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孙立与曾桂平、伍国海承包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孙立,曾桂平,伍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孙立,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身份证号码:46000419781003xxxx。被执行人:曾桂平,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秀大道161号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46010019611024xxxx。被执行人:伍国海,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南宝路18号。身份证号码:4601001956122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孙立与被执行人曾桂平、伍国海承包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桂平、伍国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谭孙立支付工程款61500元及相应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6.2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实划金额11931元,拟退转给申请执行人)。经再查,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桂平、伍国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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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6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