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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贵园中路5号院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孙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润华,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雅云,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子康,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九银村镇银行)与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8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银村镇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给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511229.48元及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轮候查封林润华名下位于通州区马驹桥物流基地D01地块通州区马驹桥物流基地D01地块B座办公楼14层1706房屋;已查封林润华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信息,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张丽霞名下位于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5层2单元502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润华、王雅云、郭子康、张丽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九银村镇银行申请执行的案款511229.48元及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851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