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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郭广东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广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31号罪犯郭广东,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弋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广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郭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广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广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