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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3022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李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22号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滨河佳园10号楼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琴(曾用名李小芹),女,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