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3022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李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22号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滨河佳园10号楼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琴(曾用名李小芹),女,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富日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