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凌宗良与阳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宗良,阳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013号原告:凌宗良,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阳易东,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凌宗良与被告阳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凌宗良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宗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