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祥福与曹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福,曹雪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43号原告孟祥福,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曹雪松,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孟祥福诉被告曹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祥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