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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祥福与曹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福,曹雪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43号原告孟祥福,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曹雪松,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孟祥福诉被告曹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祥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