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监察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初65号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监察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负责人郭庆伟,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郭庆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毅,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监察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赵正军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