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凌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凌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凌莹。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凌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08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莹的银行存款86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