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国庆、孙永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孙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永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王国庆与被执行人孙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孙永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永华的银行存款74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