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照明与冯明卫、林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照明,冯明卫,林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872号原告:谭照明,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珠,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系原告姐姐。被告:冯明卫,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锦秀,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奕奎,男,汉族,1962年3月3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由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岗华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谭照明与被告冯明卫、林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照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珠,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奕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冯明卫和被告林锦秀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冯明卫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谭照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冯明卫写有借据。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置之不理,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自己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起诉。被告林锦秀系被告冯明卫的妻子,其对债务依法亦应有还款的义务。被告冯明卫、林锦秀辩称:被告欠原告的30000元是事实,只是被告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加上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主张还款,所以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现在向法院起诉,被告愿意对借款分期偿还。被告可分三期偿还,2017年之内清偿。本案借款由被告冯明卫向原告借款的,被告冯明卫将借款用于赌博,与被告林锦秀是无关的,所以本案借款应由被告冯明卫一人承担。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冯明卫。被告冯明卫与被告林锦秀于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冯明卫因需要资金,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书写了一张《借据》给原告,该借据载明:本人冯明卫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从谭照明借款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特立此据作为凭证。被告冯明卫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明卫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明卫应依法清偿给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规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两被告应否共同清偿借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冯明卫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林锦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被告冯明卫个人债务,被告主张属被告冯明卫个人债务,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案的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冯明卫、林锦秀共同清偿,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明卫、林锦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谭照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明卫、林锦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恭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