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6执裁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其珠、叶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其珠,叶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6执裁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其珠,男,藏族。被执行人:叶志成,男,汉族。(2017)川3326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志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其珠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我院执行人员到协德乡人民政府扣划叶志成工程款,2017年5月4日支付申请人,叶志成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明军 百度搜索“”